臺中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訂名臺中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前身為舊臺中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和臺中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為依法設立之商業團體,以協調同業間之關係增進同業間共同利益為目的並協助政府推動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政令。
第四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境內。
第五條: 本會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於臺中市轄區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臺中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之技術或相關產品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本會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輔導調處事項。
五、關於本會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之服務項目、商品之廣告、展覽及 証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十三、其他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修正,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任務。
第三章 會員與會員代表
第七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依法取得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載有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相關事業者,不論公營或民營,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公司行號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及公司執照、公司變更登記表影印本,會員代表照片各1張,送由本會理事會核可,繳納入會費後准其入會。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之分級規定概分為下列三種:
一、甲級會員:第一類甲級機構,可推派會員代表三人以內。
二、乙級會員:第一類乙級機構,可推派會員代表二人以內。
三、丙級會員:第一類丙級機構,可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四、未取得許可證,或器材供應商,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條: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事一者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會員代表,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四條:本會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續派。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己當選理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本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所其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遞補。
四、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報請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依照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其原因消滅為止。
第十七條: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入會,經通知三個月仍未入會者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以下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依照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其原因消滅為止。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法遞補以補足前任期為限。上項理監事之選舉得提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會員代表登記或由理事會提出,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二十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數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必要時,得請副理事長二名或其中一名代理執行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通過及修正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5、會員之處分。
6、財產之處分。
7、會員營業之統籌。
8、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決議。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5、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6、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勸惰。
7、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8、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3、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七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擔任本會現任理事長卸任後聘為輔導理事長,再改選後改聘為榮譽理事長。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1、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2、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3、連續缺席理監事會兩次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4、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5、本會章程規定及依商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三十 條: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選派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三十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依據商業團體法內有關規定訂定之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人員。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開時召集之。
第三十五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監選。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七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監事之解職。
4、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三十九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 四十 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一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
2、常年會費:
甲級會員每年新台幣壹萬柒仟元整。
乙級會員每年新台幣壹萬叁仟元整。
丙級會員每年新台幣捌仟伍百元整。
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捌仟伍百元整。
常年會費,依本會會計年度七月份以後入會者,得減半收費
3、事業費。
4、會員捐助費。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條之一:自本會新成立第一屆起(101年4月1日),凡舊台中市、台中縣原失聯或除權會員重新入會者,一律須補齊107年度之後未繳交之各年度常年會費及當年度常年會費後,方得以恢復會員資格。
第四十三條: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其入會費及常年會支出如下:
1、入會費及團體常年會費由本會支出。
2、本會派任參加上級團體會員代表,現任理事長為當然代表。
3、其餘派任參加上級團體會員代表名額依上級團體規定派任之。
4、派任上級團體會員代表個人常年會費,除現任理事長外,其餘個人常年會費費用自付。
第四十四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五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六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費其事業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前項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八條:前項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九條: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條: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四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台中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