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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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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署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合併施行「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迄今已逾六年。為強化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等相關作業管理標準,確保作業環境品質、安全防護及加強有害物質污染防制及管理,提升整體資源回收成效,擬具「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使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相關名詞定義趨於一致,爰參考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修正部分專用名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為加強貯存作業規範之明確性,增訂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限制,另為安全考量,限縮棧板貯存之堆置高度。(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款)

三、  考量廠區作業安全,並為加強有害物質管理及提升物料分選效能,增訂含汞、冷媒及螢光粉之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處理時,應符合之設施規定、安全防護及相關作業準則,以及廢電冰箱粉碎分選之處理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為促使依法得申請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業者提升處理技術,並考量實務操作現況,修訂提高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  考量本標準修正所衍生新增或變更之規定,給予已從事處理之業者六個月改善緩衝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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