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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本會會員代表暨會員代表子女獎助學金申請開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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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其餘注意事項詳閱頒行辦法之規定

          三、請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寄達公會,逾期或

              證件不齊全者不受理


 

臺中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暨會員代表 (含會務人員)子女獎(助)學金頒行辦法

第 一 條:本會為獎勵會員代表暨會員代表子女暨專任會務人員之子女努力向學,並繼續深造,特頒行本辦法,以玆鼓勵。

第 二 條:凡本會會員代表暨專任會務人員及其子女,當年度考取國內外大專院校研究所之碩士班、博士班,或就讀台灣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日間部之學生,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均可申請獎(助)學金 。

第 三 條:凡本會會員入會、專任會務人員,服務滿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其申請之會員及其子女人數不受限制。

第 四 條:學年或學科總成績申請標準(滿分以一百分計):

一、碩士班、博士班:註冊或在學證明文件。

二、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學年或學科總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含八十分)。

三、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學年或學科總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含八十五分)。

四、國中部一、二、三年級(不含補校)學年或學科總成績平均達優等以上(含九十分)。

五、國民小學六年級(含六年級)以下學生,學年或學科總成績平均須在優等以上(含九十分)。

六、智育各科成績不得有低於六十分(不及格)操性成績不得低於八十分(或甲等),體育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殘障者除外)。

七、同等級學歷不得重複申請。

第 五 條:本辦法所訂學年或學科獎(助)學金,每年申請發給一次,其申請發

 一、申請期限: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發給時間:於本會每年會員大會召開期間。

第 六 條: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會員代表本人:

不頒發獎助金,改頒發獎牌鼓勵,其型式規格不受限制,獎牌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壹仟元為限。

(二)會員代子女:

一、碩士班、博士班:名額不限(一人僅限申請一次),新台幣貳仟元及獎狀一張。

二、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每學年訂為二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及獎狀一張。

三、高中(職)學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年訂為二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及獎狀一張。

四、國中部一、二、三年級學生(不含補校):每學年訂為二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及獎狀一張

 五、國民小學六年級(含六年級)以下學生,每學年訂為二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及獎狀一張。

六、申請名額超過所訂名額,且在學年或學科成績標準申請之內時,由公會發予每名獎狀一張,以玆鼓勵。

第 七 條:申請手續:

一、填寫獎(助)學金申請書(如附件)乙份。

二、檢附上下學期成績單乙份(影本須加蓋教務主管及承辦人印章),學生證影印本,身分證影印本各乙份。

第 八 條:個人具有特殊優異成績表現者申請標準:

一、個人具有音樂、美術、藝術、文藝、科技、體育運動或其他各種才能,參加全國公立單位以上各項個人競賽,獲有前五名以上名次或註有特殊優異成績表現者(佳作不予列入),均得檢附主辦單位出據之証明影本及個人身份證明影本,推薦至本會申請獎勵。

二、本獎勵著重於精神鼓勵,同一人若同時申請學行優良和才藝獎,獎金只能擇一領取,另一項則頒獎狀鼓勵

第 九 條:本會會員如有左列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獎(助)學金之申請:

一、會員一年內曾受主管機關之處分者。

二、會員入會未滿一年者。

三、欠繳常年會費者。

第 十 條:獎(助)學金申請書送達公會後,先由理事長暨常務理、監事做初審,再提請理、監事會議做複審,通過後發給獎金及獎狀。

第十一條: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公會年度經費預算中編列專款支應。第十二條: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金或獎品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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