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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草案(1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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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主旨: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預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6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633

(四)傳真:(02)2381-2909

(五)電子郵件:chhuy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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