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其名稱並修正為「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系統規格與正常操作維護事項」草案公聽會
時間:102年1月15日
地點:台北市中華路1段83號環保署4樓第1會議室
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陸續公告七次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陸續實施。
迄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已包括事業廢棄物中之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認定廢棄物,因而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非法棄置已顯著減少。另清運斃死畜禽、畜禽屠宰下腳料、非有害廢液、營建廢棄物、煤灰、爐碴(石)、甲級公民營清除機構及乙級、丙級公民營清除機構為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亦需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目前在即時追蹤系統監控下,雖可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但近年來不肖業者利用合法掩護非法之手段,將清運廢棄物之車輛改由無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車輛運送,以規避廢棄物清運流向監控管制。本署考量廢棄物任意傾倒易造成重大危害以及受污染之水源、土地不易清除等緣由,本次將列管對象擴大至所有公民營清除機構之清運機具。
另為考量同一法源(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爰整併「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公告,並增訂附件七系統規格部分,增加即時追蹤系統條碼刷取回應功能,旨在強化條碼刷取資訊即時回傳系統之有效性、提升即時追蹤系統對清運機具實際從事清運行為監控之效率,整併後修正公告名稱為「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系統規格與正常操作維護事項」。此外,考量現今車機產品品質穩定性,故縮短操作審驗期程,以貼近業者之需求,並針對附件一、二規格功能老舊車機規格規定辦理系統升級,以符合管制政策需求。另針對重大違規車輛審驗機關得廢止正式核可並加強監管,本公告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整併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二項公告,將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相關規定納入,並酌作文字修正。(新增公告事項五至十五)
二、新增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名詞定義。(修正公告事項一)
三、新增乙級、丙級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運事業廢棄物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分二階段依序納管。(修正公告事項二)
四、新增老舊車機規格(附件一及附件二)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前完成系統升級及修正各附件規格適用對象。(新增公告事項五)
五、縮短操作審驗期程並修正附件最新規格為附件七。(新增公告事項六至八)
六、明定系統異常狀態說明。(新增公告事項十)
七、明定有重大違法情事,審驗機關得廢止正式核可並加強監管。(新增公告事項十三)
八、為配合新公告實施,爰明訂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停止適用。(新增公告事項十六)
條文:見下列網頁
http://ivy5.epa.gov.tw/epalaw/prelaw/pre0718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