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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主旨:建議以核發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為聘雇外國人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申請資格,且不受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有關核配比例之限制,惠請鼎力辦理後續,以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之權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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