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函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主旨:有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申請引進移工資格規定(不含廢棄物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等),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要索引標籤

內容: 

審核用欄位: 
可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