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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臺中市大臺中商業會 主旨:函轉臺中市政府114年12月10日府授勞動字第11403766231號函,係有關勞動部修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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