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簡漢連 | 三, 01/02/2013 - 12:54
環保署預告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其名稱並修正為「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系統規格與正常操作維護事項」草案公聽會
時間:102年1月15日
地點:台北市中華路1段83號環保署4樓第1會議室
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陸續公告七次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陸續實施。
迄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已包括事業廢棄物中之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認定廢棄物,因而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非法棄置已顯著減少。另清運斃死畜禽、畜禽屠宰下腳料、非有害廢液、營建廢棄物、煤灰、爐碴(石)、甲級公民營清除機構及乙級、丙級公民營清除機構為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亦需裝置即時追蹤系統。